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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人民網北京11月28日電 本是強姦受害者,卻在罪犯嫌疑人家屬“威逼利誘”下,向公安機關“改口”作了假證。事情敗露後,不僅犯罪嫌疑人家屬以妨害作證罪被判刑,受害者本人也被認定犯了“包庇罪”。記者今日獲悉,日前,北京海澱法院審結了此案。
  2013年9月某日,宋某的兒子王某某在本市海澱區某處出租房內,通過言語威脅、強行按壓等暴力手段與被害人郭某發生了性關係,事後郭某向公安機關報案,王某某因涉嫌犯強姦罪被抓獲。當時宋某人在吉林,得知兒子王某被抓後,王某焦急萬分,立刻趕回北京,找到兩位朋友牛某和王某商量對策。三人經過商議,覺得可以“做工作”讓被害人郭某對公安機關“改口”,稱其自願與王某某發生性關係,以此使王某某免除刑責。之後,宋某等三人與郭某取得聯繫,經過多次接觸,以言語威脅、賄買的方式促使郭某前往公安機關作了虛假陳述,事後宋某向郭某支付了6萬元。由於郭某對案情進行了虛假陳述,致王某某於2013年10月下旬被釋放。後事情敗露,王某某再次被公安機關抓獲,隨後以強姦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。
  而王某某之母宋某,以及牛某、王某皆因涉嫌妨害作證被公安機關追捕,後三人主動投案。而本是被害人的郭某,也因一念之差,實施了包庇行為,觸犯了刑律。法院經審理後,考慮案件的具體情節,法院以妨害作證罪分別判處宋某、牛某有期徒刑10個月,判處王某緩刑;以包庇罪判處郭某緩刑。
編輯:SN0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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